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30
1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10 月 3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 7000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
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2
3.1 申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万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50%
50 ≤ M <200
1.00%
200 ≤M <500
0.4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
3.3 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基金销售
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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