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9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0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十、基金的托管39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0
十二、基金的投资41
十三、基金的财产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53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5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二十、业务规则67
二十一、违约责任68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6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7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1
一、前言
(一)订立《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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