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0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的相关规定,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现将本公司管理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策略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根据审慎投资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等策略,有选择地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再投资风险的分析,结合对利率走势和底层资产质量变动趋势的判断,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相对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一)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
(二)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三)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二、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将需遵守以下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权限:
(一)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二)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四)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五) 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第(二)条、第
(四)条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若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进行调整,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随之调整。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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