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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9-25 09:39:59 股吧网页版
私募姓“私”不姓“公”,公开募集切莫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姓“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

但偏偏有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数人”限制,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大肆宣传、募集资金。

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报作为诱惑,以“私募基金”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不然,他们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吸收资金,就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不断,就难以诱骗非合格投资者“入局”……

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是如何耍花样的:

合伙企业E,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收取加盟费(300万)的模式设立“加盟网点”——成立合伙企业F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E的私募基金。

同时,E与合伙企业G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E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为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有限合伙人G的责任为“协助E进行基金募集,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投资人,推荐资金的募集渠道,协助进行基金路演宣传,策划和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等”。

在F、G等多方“合伙伙伴”共同推介下,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众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受害投资者众多、财产损失大。

同时,为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E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摸清情况。

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可以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语言和行为方式,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违规情况。

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二是要警惕高收益“陷阱”。

“天上不会掉馅饼”,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收益。同时,要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

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完全不要相信。

三是要持续关注。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

节选自私募基金监管部投教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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