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23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备案,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一)订立《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 (一)订立《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一、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前言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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