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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