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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8-13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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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05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
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北京直
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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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销售网点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本基金自 2008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08 年 9 月 19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机构
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
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在各代销机构开
立的“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
构均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
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
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
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新销售机
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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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结果。
10.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当日可以同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及修改分红方
式申请手续。
11.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
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2.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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