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6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的申购(赎回)、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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