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6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十、基金的托管...... 3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二十、违约责任...... 6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6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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