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基金的托管...... 39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二十、违约责任...... 7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7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二十三、其他事项...... 79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8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更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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