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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6-17 17:58:03 股吧网页版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1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四月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I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7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0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8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6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信达澳银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照《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2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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