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6
十五、禁止行为......2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
十七、违约责任......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项......32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术语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 年 05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6862.5756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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