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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02
华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违约责任......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设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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