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鹏华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九、 基金收益分配......20
十、 基金信息披露......21
十一、 基金费用 ......2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5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6
十五、 禁止行为 ......28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1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32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为鹏华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为鹏华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4,610,81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鹏华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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