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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15:09:40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24

  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 12
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 22
第十条信息披露 23
第十一条基金费用24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
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6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29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0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31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32
第十九条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3
第二十条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3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33
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89936325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鉴于: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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