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24
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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