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1-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1-06

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93 号文予以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信银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登”)。
4、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
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
“(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
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7、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
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
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以通过销售
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
金账户。
(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
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 3)已经持有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
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9、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
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
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0、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
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 月 6 日《 中国证券报》 、 2016 年 1 月 7 日《 上
海证券报》 和 2016 年 1 月 8 日《 证券时报》 上的《 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