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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8-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裁决结果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的被申请人于近期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19547号],相关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9,45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款项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预付金人民币9,450元相冲抵。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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