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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2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2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 15: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2023 年 3 月 28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孙立和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 3310 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女,1992 年 10 月 14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3 年 2 月23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2 月 25 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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