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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30 09:42:21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30

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5
十五、禁止行为 ...... 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8
十七、违约责任 ...... 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2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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