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12-28 07:58:07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2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
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 对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具体基金清单请见附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并在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2020年12月28日起正式生效。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以交银施罗德品质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1、在前言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 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2、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在投资组合比例中增加存托凭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50%-95%,投资于与品 质升级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4、在投资策略中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50%-95%,投资于与品质升级主题相关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在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修订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条款也均进行了相应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20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基金清单

序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