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 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销售 ......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融资 ......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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