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2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 信息披露...... 31
十一、 基金费用......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 禁止行为...... 4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 违约责任......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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