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6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三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四节 基金备案......13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 22
第七节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 24
第八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十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节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五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74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 75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摘要 ...... 77
第一节 前言和释义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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