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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6 09:34:00 股吧网页版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 信息披露...... 28
十一、 基金费用......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 禁止行为...... 38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 违约责任......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 万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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