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8年11月27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800,029.33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579,845.57份)的50.6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800,029.3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4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5000元人
民币,合计为55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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