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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6
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
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I类基金份额。
为确保增加I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I类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C类和I类三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代码:519652)、C类(基金代码:519653)或
I类(基金代码:519646)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三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
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变,仍为A类或C类基金份额。
(二)有关业务规则
1、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
2、I类基金份额仅适用于首次申购申请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最低保有份额为10份。
3、本基金A类、C类和I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转换业务。
(三)相关费用说明
1、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不变,具体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1)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30日以内0.50%
30日(含)以上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4)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C类基金份额一致。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
年费率计提。
(四)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
关公告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一条释义:
“53、I类基金份额:指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首笔申购资金不低于
1000万元的份额。投资人在申购I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八、基金份额类别”中:
原“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修改为“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3、I类基金份额仅指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首笔申购资金不低于
1000万元的份额。投资人在申购I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三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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