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0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7日17: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6年4月8日,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800,617,637.29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91.6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800,617,637.29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0元人民币,合计为40,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6年4月8日。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鸿利灵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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