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6-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2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9日
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首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各个运作周期为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每个运作周期共包含为4个封闭期和3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在后续各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0%,即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适用于第二个运作周期的特定比例数值将在第一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以此类推。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周六、周日电子直销和部分代销机构网点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账户。
(1)已持上海人民币普……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