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8
关于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51932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 年 5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含当日申请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的《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度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本基金 2021
年度开放期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截至本次开放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即 2021 年 7 月 16 日)日终(含当日申请数据),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的清算安排如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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