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4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二十、其他事项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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