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0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3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 17:00 止,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26 日。2023 年 10 月 9 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 4,061,346.66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7,353,760.26 份的 55.23%,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在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4,061,346.66 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0%。以上表决情况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
金将从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不再恢复,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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