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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01 06:17:22 股吧网页版
外资私募登记胎动 备案须遵循三条件
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举办了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座谈会,外资机构私募备案政策已经基本明确。和讯基金获悉,外资私募备案须遵循三个条件。

  据北京商报消息,本次座谈会共有贝莱德、富达国际、安本资管、瑞银海外、摩根资管、标准人寿、道富集团、威灵顿、英仕曼、法国安盛投资管理、德意志资管、惠理海外、邓普顿国际、未来资产、韩华集团、富敦投资咨询、亨德森资管、全球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等20余家国际知名机构,以及上海市金融办、天津自贸区管委会金融局等机构共40余人参加会议。

  协会副会长张小艾表示,关于外资机构登记备案的相关政策已基本明确,协会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来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9月初,摩根大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独资资管公司--摩根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摩根资管),被视为首家获批的、可投资境内二级市场的外商独资资管公司。

  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公示系统中并无摩根资管;现有的10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都是此前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的QDLP机构,它们只能在境内募资后投资于海外二级市场。

  按照监管要求,外资私募管理人的备案资质,将按照此前基金业协会在监管问答中明确的三项条件来明确。

  三项条件分别为,一是管理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公司;二是管理人的境外股东必须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其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三是管理人及股东三年来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的重大处罚。

  “这样的安排是为了加强跨境金融监管,防范金融机构跨境违法,而这个条件更多是管理层面的互认,”一位接近座谈会的机构人士称,“这个条件并不苛刻,像这次参会的大部分机构应该都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并且也在积极准备备案的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外资私募机构的部分委托人可能分布于境外并采取外汇或外汇换汇形式进行私募基金份额认购,因此私募管理人的备案运作也仍然将在既定的外汇监管框架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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