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前 言 3释 义 5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5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7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1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