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8-19 22:23:53 股吧网页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8-1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一、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财基金”)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前与增财基金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协议,现增加增财基金为“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货币,基金代码:海富通货币A519505;海富通货币B519506)、“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代码:519011)、“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代码:
519003)、“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股票混合,基金代码:519005)、“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代码:519007)、“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基金代码:519013)、“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代码:519015)、“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中国海外混合(QDII),基金代码:519601)、“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代码:519023(C类)
,519024(A类))、“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基金代码:519025)、“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场内简称:海富100),基金代码:162307)、“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基金代码:519026)、“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代码:519027)、“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代码:519030)、“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大中华混合(QDII),基金代码:519602)、“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基金代码:519032)、“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场内简称:海富增利),基金代码:162308)、“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基金代码:519033)、“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代码:519034)、“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代码:519050)、“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代码:519051)、“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A,基金代码:519052;基金简称: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B,基金代码:519053)、“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基金代码:519056)、“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纯债债券,基金代码:519060(C类),519061(A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基金代码:519062)和“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代码:519130)(下称“上述基金”)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公告。
二、自2015年8月21日起,投资者均可在增财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安排请见本公司最新业务公告。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增财基金网站:www.zcvc.com.cn
增财基金客服热线:400-001-8811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