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8-19 09:07:06 股吧网页版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二十、其他事项......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5 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
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