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1-1
前 言 3-1-1
释 义 3-1-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2-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3-3-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3-4-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3-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3-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3-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3-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3-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8-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3-19-1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3-2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3-2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3-22-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23-1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
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海富通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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