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 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与义务,规范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前言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立《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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