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前 言 2释 义 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合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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