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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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金泰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2]1549 号
文核准的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金泰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
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开放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
为“集中申购期”。
5、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 1.00 元。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020” ,场外集
中申购代码为“519020” 。
7、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
户办理场内集中申购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集中申购业务。
8、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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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集中申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
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还需要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9、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
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
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10、本基金集中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 M<200 万 1.00%
200 万≤ M<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笔
11、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超过部分需为 100
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00 元;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00 元。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12、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
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13、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5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金泰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
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集中申购应获得的
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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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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