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的沿革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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