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9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22
十、基金的募集...... 22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4
十三、基金的转换...... 3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5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37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37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37
十八、基金的投资...... 38
二十、基金的财产...... 43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4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
二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7
二十七、违约责任...... 60
二十八、争议处理...... 61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61
三十、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终止程序...... 61
三十一、其他事项...... 62
三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63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对其他相关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发起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金合同: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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