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3-13 22:45:31 股吧网页版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3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重要提示

1、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525 号文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3 日。投资者可以选
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
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
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3 日。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发售代理机构请见“第九部分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之“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地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 A 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分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的,则应同时开立上海 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9、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 0.5%。

10、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十部分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单只……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