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9-02 08:00:12 股吧网页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2020/09/0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 ETF, 场内简称: 浙江国资,
扩位简称:浙江国资 ETF, 认购代码: 515763)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等规定,本基金自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9 日期间公开发售。 投资者
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其中,
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7 日至 2020 年 9 月 9 日, 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9 日。
根据本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 签署的代销协议,
投资者可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起在中航证券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业务。投
资者在中航证券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及中航证券的业务办
理状况以其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 中航证券客户服务电话: 95335;
中航证券网站: www.avicsec.com;
(二)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