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完成对本公司管理的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1、在“第一部分前言”部分,进行修订:
1)将“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二款修订为:“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在“第二部分释义”部分,进行修订:
1)将“43、摊余成本法”的释义修订为:“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进行修订:
1)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修订为:“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将“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修订为: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内或场外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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