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1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等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以上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条款进行修订。该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本次上述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上述六只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上述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上述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0日
附表1: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条款基金合同原文修订后内容
全文涉及内容基金契约基金合同
基金单位基金份额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前言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无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无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无
无《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运作办法》: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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