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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14 08:50:5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1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外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8 年 7 月 1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场外)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 ETF
基金简称(场内) 国债十年
基金主代码 5112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3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场外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6 日
场外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6 日
注: 1、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开放。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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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场外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场外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场外申购、暂停基金场外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届
时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以及操作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力争覆盖场外
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当前的申购费率为 0.05%,申购费
全部归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2
4.1 场外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 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
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场外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
等相关交易成本以及操作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赎回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应比例
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当前
的赎回费率为 0.15%,赎回费不低于 25%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整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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