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4-25 07:09:08 股吧网页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25

关于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于2019年4月22日17:3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修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收到有效表决票的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139,708.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3月2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3,258,135.00份)的69.3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639,708.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6.9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0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3.1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6.90%同意通过本次大会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4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二、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关于修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同意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投资相关条款、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法律文件修订及正式变更时间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修订为《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法律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963号)。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将本基金标的指数正式变更为上证城投债指数。将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场内简称:城投ETF;……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