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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31 12:00:00 股吧网页版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31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托管人和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
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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