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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16 09:19: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16


关于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长三角债,扩位证券简称:长三角地方债 ETF,基金代码:511000,以下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19 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
0:00 起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 17: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
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的现场公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1 年 2 月 19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7,975.00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4,800.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0.1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4,8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
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
方案说明,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3 月 16 日)
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复牌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及时予以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停牌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会议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四、备查文件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中债-0-3 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北京市中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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